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劉政鴻造成的歷史共業

昨日聞「開發外環道,劉政鴻:會承擔歷史責任」這篇報導,苗栗縣長劉政鴻信誓旦旦的說:「工程會儘量以高架方式減少對石虎衝擊,並且縣府會編列預算,請環團派員定時巡邏檢視,盡到保護石虎的責任。」

又,劉縣長在大埔徵收一案確定敗訴後,大吐苦水地抱怨:「若所有開發案都要經過法院判定,政府未來該怎麼做?開發案一拖十年,台灣如何拼經濟?」

左說右說,劉縣長始終心繫「經濟」,掛念苗栗縣民蒼生,若非不熟悉國情者,聞其唸天下之悠悠之言,還真要獨滄然而涕下也。

然而,此種愚民手法,是最可恥的事情。



劉縣長宣稱苗栗的三大開發案:三義台13線外環道、後龍鎮殯葬園區及裕隆公司二廠擴建案,能帶動地方經濟,繁榮地方就業,這個口吻、這個語氣,與當初堅持徵收大埔農地與強拆張藥房,是為了帶動「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的發展,都有如出一轍的邏輯,那就是,為了拼經濟,可以枉顧人民的居住正義以及踐踏法治基礎的敗德向,如今,他又再次施展魔手,將目標轉向全台剩不到500隻的貓科動物石虎,而台13線外環道通過的地方,就是石虎出現最多的地區,這令人不免再度為這些毫無任何反抗能力的石虎,感到憂心忡忡,也讓人民對於劉政鴻的粗暴手段與離心離德,感到義憤填膺!

我說劉政鴻在愚民,是有法理基礎的。

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二章第19條第3款有列:「開發基地應以下列原則進行規劃:開發基地動植物生態豐富者,應予保護。」。再來,【環境基本法】第3條,亦明文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此中,所謂環境,根據【環境基本法】第2條的定義,是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跡及自然生態系統。」

事實上,在經濟開發與環境保護這天平的兩端,如何做出最有利於整體居住環境的決策,必須回歸這個開發是否符合「環境正義」原則。依據【台灣大百科全書】所定義的「環境正義」,指的是:「關心環境議題上的社會正義問題,因環境不只是單純的自然物理現象,而是一組社會與政治的關係。」

綜合上述環境保護與經濟開發的觀點,以白話文來解釋上段法理,就是不論任何的開發案,只要在過程中,有牽涉到危害所屬地區的任何居住正義,這當中包含了人與自然環境(如動植物、水土地質等),均需優先以不影響該地區環境的自然條件為前提,來評斷是否需要進行開發,而在評估的過程中,必須提出其它可行的解決方案,來作為一個完整的政策配套,而不是只堅持一定要開發,然後再來進行技術方面的研究。

換句話說,劉政鴻打著經濟開發之名,行徹底的破壞環境與居住正義之實,早就是公認的暴行,這種暴力是完全站在經濟的極端天平上,徹底否決與壓迫環境正義的存在,這絕對不是環境基本法所主張的法理基礎;再來,每一個開發案的背後,都尚能容許妥協與對話空間,特別是必須要能夠與當地居民有充分的對話與協商,彼此必須建立在一定程度的共識基礎下,才能夠實際地進行開發,這是公民應盡的責任也是義務,斷不是由某幾位專家學者的背書,為了迎合政府政策就能草率下決定的,更何況,據報載,苗栗縣環保局都還在進行環評調查的階段,為何業者已在210日悄悄地進行坡地水土保持的工程,這一切都顯現出劉政鴻的目無法紀與霸道獨裁之實。

如果,苗栗縣政府真的如劉縣長所言,是如此的厚德愛民,何以蠻橫專斷的強拆大埔張藥房,而不顧人民基本的居住正義?何以跋扈囂張的在環評未通過前開始大興土木,而非不優先進行石虎保育的配套研擬計劃?何以總是提供當地居民一個短期利益的選擇,而非建構長期穩定的居住環境?

我不相信,解決三義車潮只能透過蓋馬路這種恐龍時代才會出現的粗糙決策來解決!

我不相信,劉政鴻宣稱的保護石虎的承諾可以被兌現,特別是當我們看見了他對於身而為人的居住正義都能不顧了,你真的相信他會好好的照顧石虎?

我不相信,一個罔顧環境正義的縣長,會真的做出對整體環境最有利的開發決策!

我只相信,劉縣長親口承諾的「歷史責任」,在許多年之後,會成為台灣的「歷史共業」,因為,後代的子孫不會因為我們蓋了一條解決車潮的外環道,而認為台灣是美麗的寶島,相反的,他們會因為當地政府為了拼經濟,而犧牲了石虎的生存權,而認定台灣是個可怕的鬼島。

歷史的功過,均不由我們現在分說,請劉政鴻放過石虎一條生路,也是為你自己的後代子孫放一條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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