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公民不服從運動

現代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這一概念,首先由美國作家梭羅在1848年提出。

他寫出了著名的《公民不服從》,第一次從理論上提出了反抗國家及其法律的個人權利問題。他強調公民良知對社會的良性秩序的關鍵作用,並說出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的箴言。



梭羅認為:「大多數立法人員、政客、律師、部長以及其他居官的人,為國服務,主要是用他們的頭腦;因為他們很少劃清道德的界線。所以他們可能會在無意之中為魔鬼服務,像是為上帝服務一樣。」他主張,人民有權抗拒國家的罪惡。必要時應可公開地宣示不遵守國家的法令。梭羅在「不服從論」中表示的基本信念是:國家為個人而存在,不是個人為國家而存在。人類的良心應該永遠是他自己言行思想的最高指南。

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羅爾斯在其名著《正義論》中定義公民不服從。他說: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開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違反法律的行為,其目的通常是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發生一種改變。聖雄甘地在印度領導的非暴力獨立運動,馬丁.路德.金在美國領導的非暴力民權運動,已經成為公民不服從運動的典範。

公民社會與政府權力之間的對抗,是民間良知以公開違法的行動來訴諸於社會多數的正義感,它所違反的對象是不正義的法律或政府政策。公民不服從對制度非正義的反抗具有以下特徵:1,它基於普世的公共道德理想而區別於公共領域的道德相對主義。2,它的反抗訴諸於公開性而區別於反抗的秘密性;3,它的反抗堅持非暴力性而區別於反抗的暴力性。4,它的反抗既是基於良知對普遍正義的關注而選擇的自願違法行為,又是對法治秩序的忠誠,承認公民服從現行法律的義務。

不服從論的法源基礎:自然法

群眾運動抵抗權源自「自然法」的觀念,其原意是訴諸超法規的正義和權利觀念,本是用來主張人民對政府的終極權利,包括人民有革命權。聖多瑪斯(Thomas Aquinus 1225-1274)在其神學大全中認為,法律有四種,即永久法、自然法、人定法及神祇法, 吾人可從自然法的角度看托馬斯
阿奎那政治學思想。自然法是接通神性人性的橋樑在阿奎那看來,自然法本質上就是烙在人性上的神之睿智,它上通永恆法(eternal law,下貫人定法(human law,從而接通人性神性

自然法是相對於實在法而言的。如果人類社會現存的實在法是「王法」的話,那麼超越於「王法」之上的還有自然法。只有屈服於自然法的「王法」,才算是正義之法。與自然法精神相抵觸的「王法」當然夠不上良法,即惡法。對於不公正的的惡法,人民當然也有不服從的權利。從自然法的觀點來看:「惡法非法」,人們不遵守惡法,也就不算是違法。

自然法認為使用暴力是不正義的,但是這個規則在自我防衛和正義戰爭的情況下就有例外,暴力在此就是正義的。正是由於自然法的一般性和非確定性,所以必須要有人法使自然法具體化(Determination),以適應人類生活的豐富多樣性。

最後,反對不正義的抗爭是沒有意義的,除非它的開始,是要以建立一個符合正義要求的新社會和政治秩序的視野。

資料來源:http://blog.roodo.com/lchintw/archives/7713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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